胡志翔律师近期成功办理一起涉嫌串通投标罪案件,获不起诉决定

胡志翔律师近期成功办理一起涉嫌串通投标罪案件,获不起诉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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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志翔律师近期成功办理一起涉嫌串通投标罪案件,经无罪辩护,获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

北京大成(喀什)律师事务所胡志翔主任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涉嫌串通投标罪案件。在当事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后,辩护人通过深入分析案情、结合行业背景及实际损害后果提出专业辩护意见,最终促使检察机关认定本案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,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2025年8月,当事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随后变更为取保候审。接受委托后,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并全面查阅案卷材料。经查,涉案项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工程,具有特殊的政策背景和行业惯例要求。辩护人认为,虽然当事人存在组织其他单位参与投标的行为外观,但该行为旨在避免项目因投标人不足而流标,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工程的顺利推进;且中标金额经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确定,处于正常报价范围,未造成招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实际经济损失,同时也未损害到国家、集体、他人的利益,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,未达到刑法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入罪标准。

基于上述分析,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无罪辩护意见,重点论证了当事人主观上缺乏损害他人利益的犯罪故意,客观上未造成法定危害后果,以及本案属于行政违法范畴而非刑事犯罪的法律定性问题。

检察机关对本案进行了严格审查,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。经过反复核实证据链条,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观点,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行为达到了串通投标罪所要求的“情节严重”程度,亦无法充分证明其行为实质性地损害了国家、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。依据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,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、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,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2026年10月,检察院正式作出《不起诉决定书》,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起诉。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避免了不当刑事追诉对企业经营和个人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,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涉企刑事案件中贯彻“少捕慎诉慎押”刑事司法政策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的专业审慎态度。

本案的成功办理,彰显了刑事辩护律师在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精准把握构成要件、有效沟通辩护策略的重要性。北京大成(喀什)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、严谨的执业理念,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,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
备注:胡志翔律师接受本案委托时,任职于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,职务为该所主任律师,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大成喀什办公室负责人主任;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马门门参与本案协助工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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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10-27 17:14: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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